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某甲,男,住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被告:胡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9200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日,被告因其父亲承包工程,经济周转不力,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承诺周转一年立即归还。后被告一直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找各种理由拒不偿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2、借条1张。
3、证人蔡某乙出庭作证,证明曾见过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及其家人认可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及证人蔡某乙的证言,因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2年10月2日,被告胡某和其父亲胡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原告同意后将10000元现金交予二人,二人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家人催要借款,被告及其家人虽认可借款事实,并承诺还款但均未实际履行。2019年被告父亲胡某某去世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起诉后被告母亲于2021年6月10日代被告偿还本金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至今未足额偿还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善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