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9145612857。 负责人: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娣,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鲍安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顺市西秀区。 被告:严海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诉被告鲍安波、严海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于2021年1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永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