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樊国明与刘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4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云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云峰的银行存款7050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云峰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