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占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35号院1号楼6层646。

法定代表人:胡远洋。

审理经过

原告陈占刚与被告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占刚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占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占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占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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