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白沙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梁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华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系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系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陈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8元,减半收取3119元,由原告衡阳市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吕诗春 代理书记员 丁 璐 校对人: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