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凤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张现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洲,新乡市封丘县鼎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付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璨,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凤莲诉被告王付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永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因案情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永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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