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和谐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被告:吕某,住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 吕某辩称,(答辩意见)
……(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