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范荣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许春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崔英妮,女,汉族,1949年10月02日,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许春学、崔英妮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春学、崔英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许春学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7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许春学在焦作中旅银行623205000001776×××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7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崔英妮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4×××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7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崔英妮在焦作中旅银行623205000001776×××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7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崔英妮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7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玉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