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东。

被告:刘七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贵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常明诉被告刘七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胡常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胡常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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