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675551476W,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A23-26号。
负责人:许锟丹,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华丽,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肖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肖小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小平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本金24401.30元、利息2649.9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费用6616.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6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肖小平于2021年9月起每月偿还信用卡透支款900元,直至信用卡欠款本金24401.30元及利息和罚息还清为止(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贷款系统数据为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30执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