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新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赵太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新玉与被告赵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李新玉于2021年6月21日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新玉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新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新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