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炜彪,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春,浙江八风易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小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02民初2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73723.75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4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840元、执行申请费103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2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