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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显青,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孙西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个体,住山东省郓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显青与被执行人孙西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801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729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西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显青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马显青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孙西宪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2021年4月1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账户,仅控制到少量存款,被执行人要求不作扣划;2021年4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格尔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2021年4月29日委托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对其原籍山东省郓城县进行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案款72900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西宪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9月9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马显青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