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1188号。
被执行人:安丰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石顺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余正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王雪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吕凤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丰蕊、石顺合、余正军、王雪立、吕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作出的(2018)豫13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余正军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78862.04元,被执行人安丰蕊、石顺合、王雪立、吕凤香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向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和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安丰蕊、石顺合、王雪立、吕凤香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余正军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悬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