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票市大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票市大板镇板兴路18号。
负责人:王海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大板镇人民政府职员,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北票市大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志刚与镇政府在合同约定姚志刚从事农家乐及与农业有关的项目,2015年6月起姚志刚于此地开办了餐饮服务项目,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政府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关闭相关地域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项目,姚志刚开办的饭庄在水源保护地范围内,不能继续营业,从而关闭饭庄。对于姚志刚所经营的上述全部项目中,餐饮方面所占比重是多少,继续经营其他项目是否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应当在本案审理中做出预估。如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在当事人双方能够对相关费用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可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当解除合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姚志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8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