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对原告(执行案外人)刘拾花与被告(申请执行人)向海凤、第三人(被执行人)丁大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1)湘05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湘05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5行中“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拾花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刘拾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学俭 人民陪审员 刘兵华 人民陪审员 高二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姚 威 书 记 员 刘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