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志锋,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8号神力世纪大厦2064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琴,青海诺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涓,青海诺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西宁市湟中区教育局(原湟中县教育局),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迎宾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唐发鸿,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汪志锋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西宁市湟中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志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吉素梅 审判员 陈晓莉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