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交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朱仕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现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刘胜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现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思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经营者,现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晓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现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吴华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现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任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现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朱仕强、刘胜宾、王思奥、王晓涛、吴华振、任鑫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朱仕强、刘胜宾、王思奥、王晓涛、吴华振、任鑫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经查,被执行人朱仕强名下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朱仕强名下银行存款5,043.21元于2021年4月24日被我院冻结;被执行人朱仕强名下有奔驰牌车辆一台,车牌号为:津CGC5XX,我院于2021年5月11日将该车车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胜宾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被执行人王思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工商登记,被执行人王思奥名下有艾力绅牌车辆一台,车牌号为:吉F7V1XX,我院于2021年4月27日将该车车籍查封。被执行人王晓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被执行人任鑫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任鑫名下银行存款9,835.13元于2021年4月24日被我院冻结。
三、被执行人朱仕强名下奔驰牌车辆,车牌号为:津CGC5XX,因我院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朱仕强名下银行存款5,043.21元已扣划至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将该款项转存入临江市人民法院罚没款专户。被执行人王思奥名下艾力绅牌车辆,车牌号为:吉F7V1XX,因该车辆实际所在地不明,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任鑫名下银行存款9,835.13元已扣划至临江市人民法院,并将该款项转存入临江市人民法院罚没款专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朱仕强、刘胜宾、王思奥、王晓涛任鑫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