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宇县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杜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文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江源县东风彩印包装厂,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        

经营者:胡春发,经理。        

被告:胡春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源县东风彩印包装厂经营者,住江源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厚盈公司)与被告胡文正、江源县东风彩印包装厂(以下简称包装厂)、胡春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文正、包装厂、胡春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厚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第一被告偿还代偿资金556948.07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原告对第二被告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依法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原告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9日,胡文正向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由原告提供担保。因胡文正未能按期偿还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20年12月22日代偿胡文正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56948.07元。针对该笔借款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及抵押反担保合同,第二被告提供抵押财产为该笔借款本息及费用提供反担保,就抵押财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被告为该笔借款本息及费用提供保证反担保。综上,原告作为保证人对于被告的借款承担了保证责任,代偿了556948.07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及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胡文正、包装厂、胡春发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8日,厚盈公司与胡文正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胡文正向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借款合同号gr20190008号,厚盈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胡文正的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在双方签订保证合同之前胡文正一次交清一年担保费,按担保额的3%缴纳。胡文正在双方签订保证合同之前胡文正一次交清风险抵押金,按担保额的百分之16.7%缴纳。如果发生厚盈公司代偿或,胡文正违反本合同约定,此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给胡文正。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如胡文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厚盈公司支付担保金额30%的违约金。对主合同到期胡文正未能按主合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造成厚盈公司代偿的,代偿期间胡文正同意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代偿资金的资金占用费。        

2020年1月8日,厚盈公司与胡春发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胡文正向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盈借款70000元,借款合同号gr20190008号,厚盈公司为该笔贷款向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胡春发为胡文正该笔贷款向厚盈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本保证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厚盈公司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胡春发向厚盈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等。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间为厚盈公司每笔代偿发生之日起二年。        

2020年1月8日,厚盈公司与胡文正、包装厂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胡文正向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借款合同号gr20190008号,厚盈公司为该笔贷款向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厚盈公司、胡春发为胡文正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信用担保,包装厂同意为胡文正该笔贷款向厚盈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包装厂用机器设备作抵押,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约定如果包装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厚盈公司实现抵押权造成损害的,包装厂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按厚盈公司在保证合同中担保的借款本息总额的30%向厚盈公司支付违约金。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从2021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2020年1月9日,上述抵押动产在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了抵押登记。        

2020年1月8日,厚盈公司与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胡文正与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gr20190008号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的实现,厚盈公司为胡文正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3年止。保证范围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在该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处载明一段内容:“此笔借款由胡春发承担贷款全部连带保证责任”,在此段内容下方有胡春发签名。        

2020年1月8日,胡文正与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号gr20190008号,借款金额7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借款用途用于够买印刷设备,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15%,罚息利率为6.2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季还款。        

2020年1月9日,胡文正向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借款用途用于够买印刷设备,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15%,罚息利率为6.2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季还款。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原告,因胡文正逾期还款91天,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要扣划原告在其银行的保证金账户里胡文正应偿还的贷款本金530353.66元,利息26594.41元。2020年12月22日,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划原告保证金账户资金556948.07元,其中本金530353.66元,利息18818.14元,罚息7272.99元,复息503.28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4日,胡文正向厚盈公司缴纳担保费17500元,向厚盈公司缴纳保证金116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文正、胡春发、包装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厚盈公司与胡文正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厚盈公司与胡春发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厚盈公司与、胡文正、包装厂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厚盈公司与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胡文正与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厚盈公司与胡文正、包装厂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动产抵押物已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厚盈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胡文正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季向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白山江源汇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扣划厚盈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556948.07元,本金530353.66元,利息18818.14元,罚息7272.99元,复息503.28元。厚盈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胡文正、胡春发、包装厂行使追偿权,要求连带偿还代付的556948.07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胡文正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按照约定向厚盈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00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厚盈公司资金占用费,但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同期全国银行同业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厚盈公司没有提交律师代理费收据,厚盈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胡文正已向厚盈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16900元,与其向厚盈公司给付的556948.07元款项应进行冲抵,胡文正实际应给付厚盈公司代偿资金440048.0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文正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40048.07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违约金210000元及双方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同期全国银行同业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二、原告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源县东风彩印包装厂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胡春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5元,原告靖宇县厚盈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5元,被告胡文正、江源县东风彩印包装厂、胡春发负担4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