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申请人: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申请人:李某2,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申请人:李金祥,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申请人:熊开仙,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江,云南大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发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花、李某1、李某2、李金祥、熊开仙与被申请人李发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花、李某1、李某2、李金祥、熊开仙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发坤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被申请人李发坤所有的机动车云H×××××号小型汽车和座落于马关县马白镇海子边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树堡111号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花、李某1、李某2、李金祥、熊开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发坤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发坤所有的云H×××××号小型汽车和座落于马关县马白镇海子边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树堡111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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