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冈市马可波罗磁砖专卖店,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世贸中心2栋209号。 经营者:谢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楠,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漆爱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武冈市马可波罗磁砖专卖店与被告漆爱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冈市马可波罗磁砖专卖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漆爱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武冈市马可波罗磁砖专卖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漆爱兴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8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按照本金38800元、年利率5.1%,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021年8月23日,原告武冈市马可波罗磁砖专卖店在庭审过程中撤回了要求被告漆爱兴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漆爱兴因修建房屋需要,于2016年11月开始陆续向原告购买马可波罗品牌瓷砖,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瓷砖,但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1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原告又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漆爱兴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漆爱兴因为修建房屋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陆续向原告武冈市马可波罗磁砖专卖店采购瓷砖,2019年1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800元,被告漆爱兴于当日出具欠条给原告,但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故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漆爱兴作为买受人向原告购买瓷砖,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给原告,但是被告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88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漆爱兴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漆爱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冈市马可波罗磁砖专卖店货款388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被告漆爱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敏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苏 丹 代理书记员  王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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