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宋申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刚,公司员工。

被告: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物业公司)与被告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曦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晨曦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741元,违约金37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晨曦物业公司将违约金变更为以欠费总额37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27日,原告枣庄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远航第一国际小区开发商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与被告宋某某签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原告提供物业管理问题亦作了相关约定。原告自进入小区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远航第一国际小区及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房屋面积146.69平方米,物业服务费0.40元/平方米/月,月计58.67元,电梯运行费0.45元/平方米/月,月计66.01元,被告每月应交纳124.68元的费用。被告一直在此房屋居住,物业费交纳至2018年6月底。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运行费,已欠物业费3741元。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拒缴物业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及其他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的利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宋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27日,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与枣庄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1月5日变更名称为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晨曦物业公司为远航第一国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住宅0.45元/月/平方米,自来水二次加压及电梯运行维护费均价0.4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如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6年7月11日,宋某某作为远航第一国际小区xx室的买受人与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及晨曦物业公司签订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规定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同时对物业管理费用作出规定,规定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每日按欠费金额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2014年10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与晨曦物业公司陆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标准及时间与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同。宋某某为远航第一国际小区xx室的业主,晨曦物业公司此前开具的收据载明,其物业服务费0.4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费0.45元/月/平方米,房屋面积为146.69平方米。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宋某某尚未交纳,晨曦物业公司向其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晨曦物业公司与涉案小区的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又与宋某某签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晨曦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该小区为包括宋某某在内的广大业主提供服务后即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收取各项费用,其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提起诉讼,要求欠费业主交纳物业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晨曦物业公司此前开具的收据载明,物业服务费单价0.4元/月/㎡,电梯运行费0.45元/月/㎡,宋某某的房屋面积为146.69平方米,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3741元。宋某某拖欠物业费,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晨曦物业公司要求其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晨曦物业公司要求宋某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74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374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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