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缪廷平,男,汉族,居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忠,男,汉族,居民,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潘巧群,女,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大青村三组*号。 被告:王贵绪,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缪廷平、潘巧群与被告王贵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14日原告缪廷平、潘巧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缪廷平、潘巧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缪廷平、潘巧群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方 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迪萱 书 记 员 张宸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