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市鼎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车逻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恬,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现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市鼎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2020年9月28日,原告扬州市鼎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鼎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市鼎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