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营销分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某某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营销分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5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800元,应交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冀0105执1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亢杰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