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雪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张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雪寒与被告张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齐雪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纪返还原告货款11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份,原告从被告处进口罩,原告用支付宝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支付给被告货款36000元,2020年2月20日支付给被告108000元,两次共支付口罩款144000元。被告迟迟不给原告发货,在原告多次催要口罩时,被告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用支付宝退还给原告货款30000元,2020年2月25日退还1000元,剩余113000元被告既不发货也不退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在有新的证据后重新立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齐雪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0元,退还原告齐雪寒。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尊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