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赵松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大专文化程度,打工,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抓获并羁押,2016年3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请求情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松杰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扎西拉宗、旦增罗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松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赵松杰通过在A报上刊登虚假广告,以修建A医院医技楼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龚某某共计人民币95000元;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赵松杰以修建A医院医技楼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0元;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赵松杰通过在A报上刊登虚假广告,以修建A医院医技楼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储某某共计人民币110000元;

2015年10月底,被告人赵松杰以调动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格某某某人民币70000元;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赵松杰以调动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50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3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松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赵松杰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另查明,被告人赵松杰归于2016年3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歇台子派出所抓获并羁押。赃款已全部挥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松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某、王某某、储某某、格某某某、马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收据、邀请函、授权委托书、中国银行汇款收款通知单、承建通知书、提取物证笔录、报案材料、抓获经过、U盘一个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松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赵松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略低,本院根据数额及所有量刑情节,确定其适当刑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松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松杰退赔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9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0元;退赔被害人储某某人民币110000元;退赔被害人格某某某人民币7000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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