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宁市格拉特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699876195K。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申请人:温碧霞。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本院作出(2021)桂0105民初20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462471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温碧霞的财产。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起诉被生效裁判驳回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查明
经查审,被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温碧霞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