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宁市格拉特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699876195K。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申请人:温碧霞。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本院作出(2021)桂0105民初20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462471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温碧霞的财产。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起诉被生效裁判驳回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查明

经查审,被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温碧霞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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