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珍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贵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珍平与被告吴贵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周珍平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珍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珍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周珍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