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勇,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开阳县。
被执行人:卢天阁,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开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1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王金勇与被执行人卢天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金10000元,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缴纳案款,但被执行人期限内既没有申报财产,也没有给付案款。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及工商登记等部门发出通知,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无存款,本院已对其账户予以额度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房屋、股权、债权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贵A×××××号帝豪牌轿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车辆。
三、经与申请人书面约谈,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它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