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 祝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延庆区。
审理经过杨淑兰申请执行祝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特2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淑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国栋给付借款本金15 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祝国栋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祝国栋名下银行存款322.2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杨淑兰。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祝国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淑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祝国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淑兰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5 000元,已受偿322.25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祝国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淑兰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祝国栋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祝国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淑兰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淑兰发现被执行人祝国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任爱平
审 判 员 刘云成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