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冬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被告:郭桂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冬秀与被告郭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冬秀以与被告郭桂生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桂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冬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冬秀撤回对被告郭桂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邓冬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