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91410523671652288G,住汤阴县上亿广场1号楼;
被执行人:赵治民,男性,****年**月**日出生,410523196601252015,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李素芳,女性,****年**月**日出生,410523196712232068,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的(2020)豫0523民特63号判决,于2021年1月29日,以(2021)豫0523执149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河南省安阳市××河南省××汤阴县××里住宅小区××#××楼××(××)房产证号:20××05[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5134及拍卖房产(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治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赵治民所有的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白营镇云水秀里住宅小区1#号楼1-3(2)房产证号:20××05(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