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联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洪国。

被执行人:濮小凤,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雅安市联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小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濮小凤所有的**号**牌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濮小凤保管和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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