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迎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张国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迎春与被告张国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谢迎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谢迎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