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文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张雪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宝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南塔D区14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花,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奎、张雪花、广州宝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奎、张雪花、广州宝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奎、张雪花、广州宝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李文奎、张雪花、广州宝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文奎、张雪花、广州宝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奎、张雪花名下各有一套房产,本院已对两套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24执8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