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683659612D。
营业场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453号。
负责人:陈松,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芬,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远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华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与被告刘远志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邮储银行古城区支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查明被告刘远志已经死亡,需要另案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