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谊×。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
被告:吴×,现住交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谊×与被告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2021年7月7日,原告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泷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