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县恒通机械附件厂,住所地青县盘古镇大盘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2MA08Y39K96。

法定代表人:马如彬,经理。

被告:天津市中华消防器材分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103967396M。

法定代表人:冯玉方,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青县恒通机械附件厂与被告天津市中华消防器材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青县恒通机械附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给付原告胶管款5764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机械配件加工、橡胶附件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胶管,拖欠原告胶管货款57645元,此款经原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只得诉诸人民法院依法追索。

本院查明

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能找到诉状中的被告,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青县青县恒通机械附件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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