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骆贞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

被告:唐雪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骆贞礼与被告唐雪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贞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雪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骆贞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唐雪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于2020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导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唐雪中向原告骆贞礼借款6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骆贞礼要求被告唐雪中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唐雪中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骆贞礼借款本金6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唐雪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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