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君萍,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马君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马君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马君智,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马君山,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00号金碧华府A座23-26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鲁建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艾力更·卡得拉吉,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被执行人:宋卫卫,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顺庆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绍清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郁立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执行人:昌吉市路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健康西路元丰八队2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君萍、马君英、马君玲、马君智、马君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20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9868.8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4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宋卫卫、乌鲁木齐市新顺庆商贸运输有限公司、郁立明、昌吉市路丰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虎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艾力更·卡得拉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艾力更·卡得拉吉在银行开设有账户,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对被执行人艾力更·卡得拉吉的证券、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委托精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艾力更·卡得拉吉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使用权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艾力更·卡得拉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艾力更·卡得拉吉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艾力更·卡得拉吉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马君萍、马君英、马君玲、马君智、马君山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未执行标的41501.73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