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牡丹江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靳某,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有,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某与被告杨某、靳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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