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詹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