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南路053号。 法定代表人:商均,该局负责人。 被执行人: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王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宋**、王惠艳行政非诉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惠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胡立勇 审判员 朱云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