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宇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朵朵,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春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韩靖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于世伟,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宇豪与被告韩春兴、韩靖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宇豪于2021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春兴、韩靖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宇豪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宇豪撤回对被告韩春兴、韩靖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韩宇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富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雷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