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荣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李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荣焦诉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王荣焦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荣焦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