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湘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巡焕,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海市锐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湘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锐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珠海湘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湘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湘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5元,由原告珠海湘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舒尹 书 记 员 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