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申请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闫各庄镇中心社区商贸楼F段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063363095U。 法定代表人:郑自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兵,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请人:唐山海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前北街以北、海保路以东(唐山键城康利石材有限公司3号办公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0969PYXB。 法定代表人:王洪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58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 —2— 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海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5800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颐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白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