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61,527.6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5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 于同年5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 于同年5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961,527.6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10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上失信黑名单,于2021年10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王洪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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