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李文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06月08日受理原告胡凯与被告李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凯于2021年0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胡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胡凯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 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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